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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地震保险制度
时间:2014-05-28 09:59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点击:

 

 

     

1999年9月21日,台湾发生了7.6级的强烈地震,短短的几十秒钟,数万栋房屋倒塌变成废墟,这次大地震造成2100多人死亡,10万人无家可归。图中,一栋12层高的建筑被连根拔起,砸在旁边的商业楼上。

中国台湾地区处于太平亚地震带,由于两大板块的挤压,地震十分活跃,是世界上地震发生较为频繁的地区之一。1911-2001年间台湾发生2200多次地震,其中灾害性地震一次。1999年9月21日,台湾南投县发生7.3级大地震(集集大地震),造成2415人死亡、29人失踪、1万多人受伤,房屋全倒51711间、半倒53768间,住宅损失共计1284亿元新台币。这次地震造成的损失空前,但是当时只有20%的家庭投保了家庭火灾保险,1%左右的家庭有地震保险保障。

“集集大地震”后,地震保险制度建设再次成为台湾当局和民众关注的焦点,建立地震保险制度的呼声非常高,在台湾当局的高度重视和各方共同努力下,2001年7月台湾通过立法,正式建立了住宅地震保险制度,2002年1月,成立了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iwan Residential Earthquake Insurance Fund,TREIF,简称地震保险基金)作为政策性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和管理平台,2002年4月1日,正式启动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险,要求凡投保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投保地震基本保险。

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学习借鉴了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一是将与居民住宅与商业建筑区分,地震保险制度仅针对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由商业保险负责。二是定位为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并明确地震保险属于“政策性”业务,同时,政府承担地震保险制度的“兜底”责任。为了实现地震保险的经营目标,搭建了具有公益性的平台,即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其作为财团法人具体负责地震保险的经营与管理,确保其“非营利性”特点。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当局指定保险业务发展基金,捐助新台币2000万元成立地震保险基金,并由台湾“中央再保险公司”担任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经理人。随着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制度的日趋成熟,2006年7月脱离“中央再保险公司”,独立运行管理。同时,保险公司一方面作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代理人,负责保险销售和理赔支持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共保体”机制,参与住宅地震保险的再保险经营。

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采用“强制供给”模式,即通过相关法律,要求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住宅火灾保险业务的同时,必须向客户提供政策性地震保险服务。同时,相关法律规定:凡申请银行贷款,必须购买火灾险,而地震险则是自动附加在火灾保单中的。因此,住宅地震保险属于半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作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代理人,负责签署保单,收取保费。利用保险公司庞大的销售网络,使得地震保险得以普及,并呈现稳步增长的态势。截至2012年底,有效保单数量达到245.9万件,累积责任额为4.0万亿。以全台湾住宅户数816.6万户计算,平均投保率为30.11%。

台湾地震保险制度的设计以保障基本居民生活为目的,考虑到总体风险控制,采用“保障适中”原则。所以,赔偿金额的设计并非以充分补偿为原则,仅在住宅“全部倒塌”和“半倒塌”的情形下才会理赔,且没有自负额,而保险金额以重置成本为计算基础,每户最高以新台币120万元为限。被保险房屋因地震造成全损时,额外支付临时住宿费用,每户为新台币18万元。同时,在保费负担方面,导入了差异化费率机制,即按照不同地区的地震风险暴露情况和住宅抗震能力,确定费率水平,一方面能够使保费负担更加科学,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促进抗震标准的普及。

台湾地区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是以“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为中枢,以政府深度参与并“兜底”为保障,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建立了多层次损失分摊模式。具体是将地震保险的可能产生的赔付,按照“五层”进行划分。第一层,新台币24亿元,由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承担;第二层,总赔偿介于新台币24亿元到200亿元之间的部分,由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三层,赔偿金额在新台币200至400亿元的部分,则安排向台湾或国际上的再保险市场分保,亦可通过资本市场(如发行巨灾债券)进行风险分散;第四层,超过新台币400亿元至480亿元的部分则由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承担;第五层,超过新台币480亿元至600亿元的部分,则由台湾当局财政承担。

充分利用保险市场,提高经营效率。“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并不直接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而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保险行业的资源和力量,特别是理赔处理。“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制定地震理赔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并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证。一旦发生地震损失,则启动住宅地震保险理赔应急机制,成立灾区联合理赔中心,指导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并受理客户的理赔申请资料。

几点启示:1)从目前的情况看,台湾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运行是较为成功的,同时,与大陆地区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因此,在大陆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台湾地区的地震保险制度。2)“政府”的高度重视,主导并深度参与是台湾地区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特别是成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作为专门的“社团法人”机构,并将其定位为“非营利性”机构,这样能够较好地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3)立法保障是台湾地区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特色,除了通过《保险法》设立的地震保险基金奠定地震保险制度的基础外,同时颁布了一系列与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了制度运行过程中,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4)通过“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平台,协调、利用和管理保险行业的力量,一方面是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网络、技术和人力资源,高效地开展住宅地震保险承保和理赔工作;另一方面是通过共保体的平台,将保险公司纳入住宅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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