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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尽快完善中国核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2014-03-12 11:50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点击:

 

 

专家呼吁尽快完善中国核损害赔偿制度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重大泄漏。但时至今日,这起举世瞩目的核事故赔偿依然在缓慢而艰难的进行中。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月24日,东京电力累计赔偿约195万份索赔申请,累计支付赔款约3.4万亿日元。而预计支付给社会公众的整体赔偿金额将达到5万亿日元(约合500亿美元)。

引起记者关注的是,与欧洲和美洲国家不同,近年来,亚洲诸国的核电工业出现高歌猛进的迅猛发展态势,中国和越南正着手建设新的核设施,其他亚洲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等也在积极研究设立新核电站。

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中国核共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惠强在接受《中国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世界上所有核电国家里,只有中国没有对核损害赔偿立法。

国际核保险共同体(GPC)委员会主席埃罗·荷马和秘书长塞巴斯蒂安·瑞斯玛,也于近日来到中国。他们向《中国保险报》记者谈到,中国在核安全和损害赔偿方面立法缺位,并且赔偿限额远低于国际水平。

值此福岛核事故3周年之际,核电站保险再次走入公众视野,并引起行业内外的高度重视和热烈探讨。相关专业人士呼吁,中国应吸取福岛核事故教训,尽早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

控制核风险关键是核共体

有关国际核保险专家强调,只有深入了解全球核电行业最佳实践方案,亚洲国家才可能不断改善和提高这一行业风险管理、保险、风险控制的方式和水平,对于中国来说更是如此。

埃罗·荷马向《中国保险报》记者介绍,由核事故引起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责任损失,由于核损害的巨灾性质,常规保单中一般都会将上述损失除外。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立法来明确责任的归属,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明确核电运营商承担无过错责任。

左惠强告诉记者,核保险是相对其他常规保险而言的一种特殊巨灾保险,承保范围包括核电厂、核燃料厂等一切涉及核能和平开发和利用的民用核设施的财产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是国家核安全和核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承担着核设施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财产损失经济补偿职能和周边居民所受核辐射伤害及损失的经济赔偿职能。

另一方面,核保险承保的核能风险具有发生概率极低、潜在损失极大和全球标的数量少等特点,单一保险公司往往无法独自提供承保能力。承保核保险的国际惯例是先通过汇集一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成立核保险共同体,然后是通过向全球核保险共同体安排再保险来收集承保能力和获得风险管理技术支持。相应地,该国核共体也可以通过开展再保险业务和输出风险管理技术来进一步优化自身的风险累积。

左惠强强调,核风险的特殊性在于风险巨大和后续长时间的影响。按照最新国际公约要求,核损害索赔时效可达30年。相较于普通责任,核损害赔偿更需要立法来确定。

据介绍,目前核风险市场上的关键环节是核共体。而事实上,核共体本身并非承保人,它指的是一种保险协会,负责协调多家当地会员保险公司,为相关核风险承保。

在各国政府推动核能和平商业化使用的背景下,国际核共体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形成。由于核事故频率低、强度大,以及对财政保障的高要求,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单独为其承保,核共体系统由此诞生。依靠核共体成员的共同力量,可为高额索赔的支付提供支持。客户向核共体支付的保险金在扣除承保和理赔费用后,将根据参与份额分摊给组织各成员。

这就意味着,无论当地保险公司能力如何,核共体的合力足够为所有核风险承保。因此,各家核共体可以相互提供再保险,同时提高各自的承保能力。这样一来,各个单独的核共体便被联结成了统一的国际性共同保险体系,拥有对全球承保的能力。目前全球最大的核共体是英国的核风险保险有限公司(NRI)。

据了解,截至目前,中国核共体成员公司的数量已经从发起设立时的4家增加到现在的25家,其中包括中再集团、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国寿财险、劳合社、瑞士再保险、汉诺威再保险等20家原保险公司和5家再保险公司。

核损害赔偿亟须立法

左惠强告诉记者,中国核共体每一危险单位核保险承保能力,已由成立初期的境内业务4650万美元、境外分入业务1500万美元,分别提升到境内业务8.98亿美元、境外分入业务3.67亿美元,增幅分别为19.31倍和24.47倍;境内业务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能力仅次于日本核共体、英国核共体和瑞士核共体,境外分入业务承保能力也居国际前列。

从当前的情况来分析,我国投入运营的19座核反应堆的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均由中国核共体承保。而且,核共体还承保了中核集团甘肃404军民两用核设施乏燃料贮存核第三者责任险,以及境内核燃料、乏燃料运输核第三者责任险。

来自中国核共体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核共体境内外业务毛保费收入2.85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同期增长19.3%,其中境内业务毛保费收入2.27亿元,中国核共体自留保费7418万元,境外业务保费毛保费收入5837万元;归属中再集团的保费收入5303万元,其中境内业务收入2851万元,境外业务收入2452万元;核共体执行机构提取管理费714万元。

据介绍,虽然核保险业务规模增长迅速,但我国核事故损害赔偿的立法及赔偿限额等问题迟迟未解。截至目前,我国仅于2007年6月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即业内通称的64号文。

64号文规定,核电站运营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运营者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应赔总额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国家提供最高8亿元的财政补偿。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国际核共体委员会秘书长塞巴斯蒂安·瑞斯玛告诉《中国保险报》记者,世界上有些国家是由运营商承担无限责任,例如,日本、瑞士、德国、奥地利、芬兰。所有核电国家全部要求核电运营商做最低的财务保证,而大多数国家的财务保证都是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实现。

据介绍,保单限额最高的日本、荷兰和比利时达到约15亿美元,而瑞士约为12亿美元。

左惠强认为,中国规定的3亿元人民币最高赔偿额,与其他核电国家相比,处于一个较低的保障水平。福岛核事故之后,我国正在推进核安全立法,但其中是否加进一定的核损害赔偿条款,则尚在讨论中。

3年前,日本大地震造成福岛核电站全损,核事故级别达到最高的第七级。日本政府紧急疏散34万人,与此同时,有150多万人自主避难。东京电力已赔付360亿美元。

左惠强称,每次核事故对全世界核电产业都影响重大。现在日本所有的核电站都处于关停状态,在未达到日本政府提出的更高核电站安全标准之前不能重启。日本有30%的电力来自核能,福岛核事故对日本的能源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加快完善核损害赔偿立法

福岛核事故之后,中国也对境内所有的核电站进行全面检查,国务院还召开常务会议,暂停建设内陆核电站,从原来的每年计划兴建核电站七八台降到两三台。

而福岛核事故之后,世界各国对核工业发展的再思考以及对核损害赔偿的立法等一系列动作走向了更深层面。埃罗·荷马介绍,目前有27个有核工业的国家,总的来说,除了欧洲,核电机组在全球其他地区呈增长态势。韩国、沙特、印度、中国、俄罗斯等继续发展的姿态坚决,德国等则谨慎观望。有一点是普遍存在的,即发达国家进一步加快了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的进程,绝大多数有核电站的国家纷纷修改国内立法以适应变化。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核电站的国家和部分没有核电站的国家都建立了各自的核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有些国家还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关于核损害赔偿的国内立法,部分国家以独立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另外一些国家是在原子能法或核安全法中以独立章节列明。

“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福岛核电站运营商,东京电力已经赔付360亿美元,预估赔付将达到500亿美元。而后续的去污处理将会超过25年,可能最后的赔付金额会超过1000亿美元。东京电力作为日本最大的电力企业,也无法承担如此规模的赔付。”左惠强向记者指出。

运营中的核风险一般由核共体来承保,建设期间的核电站风险是由常规保险市场来覆盖。在核电站建成核燃料装堆的那一刻,由常规的建设安全工程险转为核物质损失险和核损害第三方责任险。埃罗·荷马强调,虽然各国的核共体相互独立,但是相互承保各自的业务,即相互共保、互担风险,还相互分享核电保险的技术经验。

塞巴斯蒂安·瑞斯玛向记者补充道,核电的巨额风险,通过核共体体系在全世界几百个财险公司之内得到分散。而这种风险分散机制的范围非常广,能够满足保险的“大数法则”,达到风险的平衡。经过几十年的国际实践检验,核共体体系是核风险分散的最佳方式。现在中国核电发展处于大规模建设阶段,也是各种风险可能相对集中爆发的阶段,建议中国核电工业进一步切实加强风险管理,运用最有效的手段,将核巨灾风险有效地分散到核工业外部,避免造成系统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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